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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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方法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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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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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决议:应有过半数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行之;特别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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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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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或股东会议纪录之“主席”与“纪录”可为同一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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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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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法第208条规定董事长对内为股东会、董事会及常务董事会主席,股东会及董事会的主席应为董事长。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纪录可否由同一人为之,公司法并无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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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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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解除董事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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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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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为自己或他人为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之行为时,应于“事前”“个别”向股东会说明行为之重要内容,并取得许可(86年8月20经商字第8621697号函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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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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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可以竞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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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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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之利益与公司之利益产生冲突,将导致董事未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董事如果另外经营同类业务,可能损及公司的利益,但董事于于股东会为自己或他人为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之行为,说明其行为之重要内容,并取得其许可(公司法第2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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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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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之出席董事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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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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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于董事会之决议,规定须有“过半数董事出席、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而在特别决议的情形下,则系“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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