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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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退职所得如何办理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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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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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事业或执行业务者,给付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9类退职所得予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应按给付额减除定额免税金额后之馀额扣取6%,给付予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应按给付额减除定额免税金额后之馀额扣取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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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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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给付军公教(政)务人员退职所得之扣缴义务人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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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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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级机关给付退职所得时,应以“发给机关”之责应扣缴单位主管为扣缴义务人依法办理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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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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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人工申报各类所得扣(免)缴凭单暨股利凭单时应检附什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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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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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申报各类所得扣(免)缴凭单暨股利凭单的时候要检附下面的文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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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免)缴凭单报核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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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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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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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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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凭单报核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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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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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凭单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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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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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总公司与分公司或营业处分设不同县市,其扣缴税款如何报缴?扣缴凭单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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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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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设于不同县市的营利事业,分支机构在给付各类所得的时候,扣缴税款可以由总公司使用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印制的缴款书,填写分支机构的名称、扣缴单位统一编号、地址,向总公司所在地的银行缴纳,年度结束的时候,再以总、分支机构名义分别填报各类所得资料申报书、扣(免)缴凭单由总公司向所在地稽征机关办理申报扣(免)缴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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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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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扣缴单位遗失薪资或各类所得扣缴税额缴款书,应如何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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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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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扣缴单位遗失薪资或各类所得扣缴税额缴款书,可以带扣缴单位及负责人印章向辖区分局、稽征所及服务处申请核发扣缴税款缴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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