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综合所得税的常见问题24
问: |
台湾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款未于规定期限内缴纳,会受到什么处罚? |
答: |
扣缴义务人在给付各类所得时,如果已经扣取税款,但没有在规定期限向公库缴纳税款的话,每超过2天要按滞纳之税款加征1%的滞纳金,超过30天仍未缴纳的话,将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强制执行。扣缴义务人侵占已经扣缴的税款,除了追缴已扣缴的税款,还要依照税捐稽征法第42条第2项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60,000元以下罚金。 |
问: |
台湾给付奖金、补助费等非每月给付薪资应如何办理扣缴? |
答: |
扣缴义务人给付台湾境内居住者之薪资所得,原则上以全月给付总额作基准办理扣缴,由纳税义务人自行选定以全月给付总额依薪资所得扣缴税额表或按5%扣缴;但奖金、津贴、补助款等非每月给付之薪资及兼职所得,依薪资所得扣缴办法之规定按其给付额扣取5%,免并入全月给付总额扣缴;惟自2011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每次给付金额未达薪资所得扣缴税额表无配偶及受扶养亲属者之起扣标准者,2018至2020年度为新台币84,501元),免予扣缴。 |
问: |
台湾扣缴义务人如有误扣或溢扣税款情事,应如何处理? |
答: |
扣缴义务人缴纳扣缴税款以后,如果发现有多扣了税款,应该把多扣的税款退还给纳税义务人,并且可以向国税局申请退还或就同年度应扣缴税款内留抵;如果到年度结束的时候还有没有抵缴完的税款,可以附上扣缴税款缴款书正本和有关的证明文件,向国税局办理退还手续,另外,扣缴义务人缴纳扣缴税款以后,如果发现有少扣缴税款的话,则由扣缴义务人补缴,但扣缴义务人可以向纳税义务人追偿。 |
问: |
台湾承租单位倒闭或他迁不明,房东无法取得租赁所得扣缴凭单,应如何办理申报? |
答: |
公司行号或机关团体承租房屋所付的租金,已经依法扣缴所得税款后,在年度当中倒闭或他迁不明,以致于房东无法取得扣缴凭单时,可由房东代替承租人填报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申报书和扣缴凭单,并由房东在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申报书的申报单位签章处,和扣缴凭单备注栏签名盖章并注明原因,声明愿负法律责任后,凭这项补报扣缴凭单的备查联,办理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已经被扣缴的税款可以抵缴结算申报的应纳税款或退税。 |
问: |
台湾应扣缴所得税款之各类所得中,有哪些利息、租金、佣金及权利金可以免予扣缴? |
答: |
依所得税法规定应扣缴所得税款的各类所得,如果是给付依法免纳所得税者,则免予扣缴,但是如果是采定额免税的话,超过起扣点部分之所得仍然应该扣缴。另外,银行业贷放款的利息所得及营利事业依法开立统一发票之佣金、租赁及权利金收入,都免予扣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