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1年第5号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该公告于2021年4月1 日起施行,相关内容如下问答。
问:
|
在新的公告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起征点是什么?
|
答: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
问:
|
适用于差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适用本政策?
|
答:
|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
问:
|
对于纳税期限,有哪些规定?
|
答:
|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
问:
|
对于有租金收入的其他个人,如何进行征管?
|
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问:
|
对于应当预缴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进行征管?
|
答:
|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