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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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纳税义务人于年度进行中死亡,其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应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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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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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的所得,除了依所得税法第71条第3项规定可以免办结算申报以外,仍然要办理申报,分下面两点说明:
如果死亡人遗有配偶,则由配偶合并办理结算申报,死亡人的免税额和标准扣除额,都可以按照全额扣除。
如果没有配偶,应该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日起3个月内,办理结算申报,并且就死亡人的遗产范围内负一切有关申报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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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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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于年度中废止住所或居所离境,应如何办理结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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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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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年度中废止国内的住所或居所离境的时候,应该在离境以前就该年度的所得办理结算申报纳税,他的免税额和标准扣除额,应该按照离境日以前在台居住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换算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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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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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纳税义务人误缴或溢缴的税款可不可以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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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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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义务人自行适用法令错误或计算错误溢缴的税款,可以自缴纳之日起5年内提出具体证明,申请退还;如果超过5年没有申请,就不能再提出申请。
纳税义务人因税捐稽征机关适用法令错误、计算错误或其他可归责于政府机关之错误,致溢缴税款者,税捐稽征机关应自知有错误原因之日起2年内查明退还,其退还之税款不以5年内溢缴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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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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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纳税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综合所得税案件如有不服,应 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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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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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核定的所得税案件,纳税义务人如果有不服,可以叙明理由,连同证明文件,依照下列的规定申请复查:
1.所得税核定通知书上如果有应纳税额或应补征税额的话,纳税义务人应该在收到缴款书以后,在缴纳期间届满隔天起算30天内,申请复查。
所得税核定通知书上如果没有应纳税额或应补征税额的话,应该在收到核定通知书隔天起算30天内,申请复查。
纳税义务人或代理人,因为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延误申请复查的时间,在延误原因消灭后1个月以内,可以提出具体证明,并同时补申请复查。
纳税义务人如果对国税局的复查决定仍有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诉愿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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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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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台湾结算申报案件不寄发综合所得税核定税额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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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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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经查核结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征机关将以公告方式,载明申报业经核定,代替核定税额通知书之填具及送达:1、依申报应退税款办理退税。2、无应补或应退税款。3、应补税款符合免征规定;惟纳税义务人如有需要,仍可洽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查调税额计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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