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
企业一开始认为,员工仅到岗2小时,仍处于试工阶段,因此企业并无过错,只承担人道主义补偿,是否合理?
|
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即使员工到岗仅两小时,也已经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企业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
问:
|
该员工在工作岗位猝死,是否可判定为工伤?
|
答: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按此第一条规定,该员工可判定为工伤。
|
问:
|
员工有哪些行为导致的伤亡,将不被认定为工伤?
|
答:
|
故意犯罪;
醉酒或者吸毒;
自残或者自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问:
|
如企业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
答:
|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
问:
|
如企业为员工补缴后,员工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
|
答:
|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问:
|
该事件中,企业尚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伤亡,是否还可以补缴后享受工伤待遇?
|
答:
|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该员工在入职两小时后即工亡,企业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最终相关部门认定该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