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
什么是主体文档简并提供?
|
答:
|
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
|
问:
|
主体文档简并提供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
答: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的要求(一下简称“14号公告”),企业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简并提供主体文档:一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中主体文档的准备条件;二是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三是企业主动提供主体文档。
|
问:
|
某企业集团符合简并提供条件, 如果集团内一家子公司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并已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是否免于提供主体文档?
|
答:
|
14号公告所称“主动提供”是指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前企业提供主体文档的情形。“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后提供主体文档”不属于14号公告所述的“主动提供”的情形,所以集团内其他企业不能免于提供主体文档。但集团仍然可以选择其他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适用简并提供程序。
|
问:
|
企业集团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后, 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应如何处理?
|
答:
|
按照14号公告要求,其他企业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已提供主体文档的情况,包括提供时间及已接收主体文档的税务机关名称等相关信息,即可免于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