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
当事人发现被冒名登记后,如何申请撤销登记?
|
答:
|
当被冒用人身份仅涉及公司部分股东,或者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登记机关可以作出部分撤销登记(备案)的决定,单独撤销虚假的登记(备案)事项。
|
问:
|
在什么情况下,登记机关可以部分撤销登记(备案)?
|
答:
|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是被调查企业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故交易双方都会受到影响;如果集团总部在调查期内与被调查企业有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也会受到影响。以转让定价调查为例,税务机关可能会对关联交易进行重新定性和调整交易价格,进而影响关联方的交易安排和利润水平。
|
问:
|
什么情况下,登记机关可以撤销设立登记?
|
答:
|
对于设立登记中,被冒用人身份涉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被冒用人担任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等情况,登记机关认为不宜采取部分撤销登记(备案)方式处理的,可以依法撤销设立登记。
|
问:
|
登记机关受理冒名登记后,涉事公司是否可以办理登记业务?
|
答:
|
可以。不过在受理冒名登记后、作出是否撤销决定前,该公司申请办理登记业务的,登记机关将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
问:
|
涉事公司无法取得联系的,登记机关会如何处理?
|
答:
|
登记机关将依据相关要求开展监管,对于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依法将涉事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问:
|
如果申请人已通过实名验证并对该次登记业务进行业务确认的,申请人还能否申请撤销该次冒名登记?
|
答:
|
原则上不予撤销登记(备案)。但是,申请人对实名验证和业务确认持有疑义的,可向登记机关反映并说明情况,登记机关经核实后根据情况,可以撤销登记(备案)。
|
问:
|
公司被撤销部分登记(备案)后,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登记(备案)?
|
答:
|
对于被撤销部分登记(备案)事项的公司,公司应及时到登记机关重新办理有关事项的登记(备案)。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重新办理有关登记(备案),办理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逾期未办理的,依法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