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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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事报酬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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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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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与董事、监察人之关系依公司法规定,系属民法上之委任关系。董事、监察人之报酬,未经章程订明者,应由股东会议定。是以,所谓“董事、监察人之报酬”,应系指董事、监察人为公司服务应得之酬金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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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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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基准日可以由股东会订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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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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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公司股东会若已订定减资基准日,不用再经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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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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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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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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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法第211条第1项“公司亏损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时,董事会应即召集股东会报告”。所称之“亏损”,为完成决算程序经股东会承认后之累积亏损,与公司年度进行中所发生之本期净损之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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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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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亏损之报告方式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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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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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法第211条第1项规定,公司亏损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时,董事会应即召集股东会报告。所谓“股东会报告”应为专案报告或为报告事项中列案报告,本法尚无规定,属公司自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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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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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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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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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法第235条规定所称员工,除董事、监察人非属员工外,其馀人员是否属员工,应由公司自行认定。公司执行长如经认定为员工,而董事长兼任执行长时,系身兼二种身分,可基于员工身分受员工红利之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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