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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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债权增资债权是否可以小于增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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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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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可小于增资金额,不足金额部分可以现金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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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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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不足抵偿负债,可否办理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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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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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不足抵偿负债,仍可办理增资,若以股东往来抵缴增资股款,对于改善资产不足抵偿负债情况,有股东往来抵缴金额加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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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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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用减资以弥补亏损,是否可以先增资再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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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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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先减资再增资,或先增资再减资,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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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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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人投资股款已转回,股权移转未能取得授权书可否股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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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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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外资撤资或侨外资转让,须有投资代理人授权书,且经过投审会核准后才可安排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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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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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商工行政服务入口网中所公示的公司已注明〝解散〞之公司名称是否可被其他新设立或名称变更之公司所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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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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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法第26条之2规定:“经解散、撤销或废止登记之公司,自解散、撤销或废止登记之日起,逾10年未清算完结,或经宣告破产之公司,自破产登记之日起,逾10年未获法院裁定破产终结者,其公司名称得为他人申请核准使用。”所以,要使用已注明“解散”之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上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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