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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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提供居所或提供房屋福利给雇员,在税务征收上有何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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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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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税务局的评税主任接纳有关福利是雇主为阁下提供居所,只有该居所的租值会计入阁下的应评税入息内,若果评税主任不接纳的话,有关福利则会被视为额外赏赐,须全数计入应评税入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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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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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居所的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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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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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的租值是根据纳税人的全部入息,减去支出及开支(不包括个人进修开支),然后按居所的类别乘以一定百分比计算:
居所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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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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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住宅单位/服务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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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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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酒店,旅舍或公寓的两间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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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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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酒店,旅舍或公寓的一间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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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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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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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付还我支付给业主的全部或部分租金,该付还租金应如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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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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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雇主有设立及执行监管程序又或者有监管阁下如何使用该笔付还租金,那评税主任会接纳此情况为「由雇主提供居所给雇员」,只有居所的租值会计入阁下的应评税入息内,相反,如果雇主没有设立及执行适当的监管程序,评税主任会将整笔付还租金当作现金津贴,须全数计入 阁下应予评税的入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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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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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税主任在什么情况下会质疑我的雇主是否有为我提供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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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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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税主任会特别审查以下类别个案:
雇员将自己或关联人士所拥有的物业出租给自己,然后向雇主申请索还所支付的租金;或
雇员将自己或关联人士所拥有的物业出租给雇主,雇主再提供该物业作为该名雇员的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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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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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税主任在接纳或拒绝上述安排为「由雇主提供居所给雇员」前,会考虑哪些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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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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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税主任在作出决定前会考虑以下因素:
所订租金是否高于市值;
物业租赁手续是否办妥;及
业主和租客之间的权利与责任是否确切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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