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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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出售香港物业所得的利润是否须课缴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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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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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条例第14条,凡任何人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就其利润课缴利得税。如出售香港物业所得的利润是涉及生意性质即可能同样需课缴利得税,根据税务条例第2条,所谓生意是包括每一行业及制造业,亦包括属生意性质的所有投机活动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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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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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出售香港物业所得的利润是属生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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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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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根据每宗个案的事实去判断,一般而言,香港税务局会循以下方向搜集有关资料,包括买卖物业的背景,动机,财务安排,运作情况,交易频率以及持有物业时间的长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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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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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会如何搜集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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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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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会透过风险管理来识别较大机会涉及炒卖物业的个案,继而向纳税人发出物业买卖回复表格以作初步评估。除此表格外,税务局亦会向第三者搜集有关资料,或要求纳税人提供进一步资料来判断该项物业买卖是否属生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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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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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物业需保留什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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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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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须保留足够的收入及开支纪录,以便确定其应评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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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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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保留这些纪录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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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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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纪录须由出售物业交易完结起计保留最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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