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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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票多贴,或者签订的合同未履行,已经缴纳的印花税可以申请退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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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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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 25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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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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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在国外签订, 货物标的和合同执行也在境外, 签订双方为中方企业,是否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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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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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五条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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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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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如何换算为人民币计算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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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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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九条规定,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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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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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金额无数量的购销合同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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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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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税地【1991】81号)第七条规定,对既无数量又无金额的购销合同应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计税不到5元的不退税、不轧抵,超过5元的就差额部分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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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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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货换货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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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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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第三条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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