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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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台湾补习班之所得应如何申报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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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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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经营之各种补习班,原则上应以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立案登记之设立人为所得人。所得人应以补习班所收学杂费等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馀额,按其他所得依法申报课征综合所得税。如果经营权及所有权经查明另有实际所得人者,应视个案情形,以实际所得人为课税主体,课征所得税。至于营利事业所附设的各种补习班,如系经教育主管机关核准设立者,其所得由该营利事业合并申报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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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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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职工福利委员会给付之补助费,应如何申报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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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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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职工福利委员会付给职工的各项补助费,不论是现金、礼品、实物等都算是受领人的其他所得,应该要合并综合所得申报,给付时不用扣缴,但要由职工福利委员会依照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的规定,在次年的1月31日或法定申报期限截止前向国税局申报免扣缴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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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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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抚恤金是否要课征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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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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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分2点来说明:
个人(不分身分)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遗族依法令或规定领取之抚恤金或死亡补偿,免纳所得税。
非因执行职务而死亡者:
其遗族依法令或规定一次或全年按期领取之抚恤金或死亡补偿总额,与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规定的退职所得合计,其领取总额不超过第14条第1项第9类规定减除之金额部分,免纳所得税。如超过时:
如为一次领取者,其领取总额超过第14条第1项第9类规定减除之金额部分属变动所得性质,按该减除金额后的馀额,半数填发免扣缴凭单,课征遗族的其他所得。
如为按期领取者,以其领取总额超过第14条第1项第9类规定减除之金额部分,填发免扣缴凭单,课征遗族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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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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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赡养费是否要课征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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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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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依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配偶之一方应给予他方的财产,不课徴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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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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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利事业给付死亡员工之丧葬费是否要课征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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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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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给付死亡员工的丧葬费,属于死亡员工遗留的权利,应并入死亡员工的遗产总额计征遗产税,不必并入综合所得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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