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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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个人出售房屋之所得,如非属房地合一税制课税范围者,计算财产交易所得时可减除的成本及费用项目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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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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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房屋,可减除的相关成本及费用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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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方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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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房屋的价金。如个人出售因赠与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第2款规定计算财产交易损益时,其得减除受赠与时该房屋之时价,应以受赠与时据以课征赠与税的房屋评定标准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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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房屋达到可供使用状态前支付的必要费用(如契税、印花税、代书费、规费、监证或公证费、仲介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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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这幢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前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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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使用期间支付能增加房屋价值或效能,而且不是2年内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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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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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转费用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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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售房屋支付的必要费用如仲介费、广告费、清洁费、搬运费等。至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在出售前所缴纳的房屋税、管理费及清洁费、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等,都是属于使用期间的相对代价,不得列为成本或费用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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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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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2019度个人出售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计算规定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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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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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依据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7条之2订定如下(出售之房屋属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1项规定之房地合一税制课税范围者,不适用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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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征机关已查得交易时之实际成交金额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财产交易所得额之计算,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相关规定核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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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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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房屋,未依前点规定申报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时之实际成交金额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征机关未查得交易时之实际成交金额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征机关应按标准计算其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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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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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转让资本公积转增资股票,应如何申报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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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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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资配发的股票,是不用计入取得年度的所得课征综合所得税,但是股东在取得后再将这类股票转让时,就应该按照全部转让价格作为转让年度原取得股东的财产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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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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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个人出售股票或转让股份、股权之交易所得是否要申报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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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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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他的出资额,或是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发行股票,而他的股东将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权转让,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之股票未依公司法第162条规定签证者,其股东转让所持有股票,是属于财产交易所得而不是证券交易所得,转让价格超过出资额部分之财产交易所得,应合并当年度所得总额申报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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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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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的奖金或给与是指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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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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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参加各种竞技比赛或抽奖活动,获胜或中奖所取得的奖金或奖品,就是竞技、竞赛和机会中奖的奖金或给与,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或成本准予减除。例如:电视、电台所举办的竞赛,有奖猜谜等活动;各机关、团体在报章杂志所刊登的征文比赛、常识测验比赛;各种体育协会或社团举办的各项运动比赛、技艺、智能比赛等活动,以及统一发票中奖奖金等等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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