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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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为非雇员 (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 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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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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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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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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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准备购买20张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请问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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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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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甲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20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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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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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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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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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 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 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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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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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时, 尚有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 请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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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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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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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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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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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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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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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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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可以补计提吗?如果可以, 请问补提时是逐月调整申报表,还是一次性在当期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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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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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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