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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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产生的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费用列支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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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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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公允价值与车辆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清晰约定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归属,通过租赁关系,在取得租金发票的情况下,发生的与经营收入有关的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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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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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车辆所有者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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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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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人一起租赁,则相当于企业购买交通运输服务(在此不讨论行业上的营运规定),该运营风险基本在出租方;
如仅出租车辆的,则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承租方应承担运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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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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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事项,承租方在进行税前扣除时,需要哪些相关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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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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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的依据不仅依据于租赁关系及租金发票,更需有具体事项、用途等原始资料。
租车用于经营业务出差的,需要有出差审批、支付凭证、注明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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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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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人汽车用于公司经营所用,加油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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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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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租赁协议签订下的私车公用所获得的加油发票,可以抵扣;但如并未有租赁协议,而所获得的加油发票,应纳入个人的工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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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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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车公用的环节上,需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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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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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在私车公用环节,需严格界定,如费用划分不清,即私车私用与私车公用的界限不清,其对应发生的费用都将不得税前列支;
对员工上下班的交通补助,不得变相处理为私车公用租赁费列支,而变相逃避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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