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
台湾转让符合盈馀转增资缓课规定之新发行记名股票,应如何申报综合所得税?
|
答:
|
股份有限公司以未分配盈馀增资扩充,依照已废止之规定,个人在取得该股票以后转让,如果转让价格高于股票面值,则股票面值的部分,要按照股利所得申报纳税,超过股票面值的部分,是属于证券交易所得,于证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税期间,可免徵所得税。如果转让价格低于股票面值,应以实际转让价格作为转让年度的股利所得,申报所得税。例如:出售股票100股,股票每股面额10元,转让价格12元,那麽应申报的股利所得就是1,000元,如果转让价格是每股9元,那麽股利所得就申报900元。
|
问:
|
台湾股东取得符合缓课规定之股票,如欲放弃缓课所得税之奖励,应如何申报综合所得税?
|
答:
|
公司非特定之股东取得符合已废止1999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16条、第17条或废止前奖励投资条例第13条规定之新发行记名股票,如于取得后始不欲享受免予计入当年度所得额课税之奖励(放弃缓课)或于取得后将是项股票送存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保管时,应由股东併入放弃缓课年度或送存集中保管年度所得课徵所得税。前项股票于计算所得税时,属分配1997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盈馀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额为所得额。属分配1997年度或以后年度之盈馀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额加计所含可扣抵税额之合计数为所得额;但是项股票属员工红利转增资者,以股票面额为所得额。
|
问:
|
台湾个人一时贸易所得应如何申报综合所得税?
|
答:
|
个人一时贸易的盈馀是指非营利事业组织的个人因为买卖商品而取得的盈馀,所得的计算是採用所得税法关于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的规定。目前一时贸易所得是按销货收入的6%来计算所得额,併入营利所得申报综合所得税。
|
问:
|
台湾股利所得中含有借入有价证券所分配的股利,应如何申报综合所得税?
|
答:
|
借券人于跨越除权除息基准日仍持有借入有价证券,其所领取股利如嗣后已返还出借人,该部分股利免计入借券人的所得。借券人申报减除该部分股利时,请依有价证券借贷交易权益补偿转开专用凭单填写。
|
问:
|
什麽是台湾执行业务所得?
|
答:
|
称执行业务者係指律师、会计师、建筑师、技师、医师、药师、助产师(士)、医事检验师(生)、程式设计师、精算师、不动产估价师、物理治疗师、职能治疗师、营养师、心理师、牙体技术师(生)、语言治疗师、地政士、记帐士、着作人、经纪人、代书人、表演人、引水人、节目製作人、商标代理人、专利代理人、仲裁人、记帐及报税代理人业务人、书画家、版画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检查人员、民间公证人及其他以技艺自力营生者,以其业务收入或演技收入,减除业务上各项费用或成本后之馀额即为执行业务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