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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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属行扣缴义务的范围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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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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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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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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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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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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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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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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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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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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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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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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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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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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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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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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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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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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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见“经营所得”并未被列入扣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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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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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获取的经营所得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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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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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2号公告规定,个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应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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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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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应在哪里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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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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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纳税申报地点为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如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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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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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报的途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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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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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到办税服务大厅申报(适用于预缴纳税申报、年度汇缴申报、多处经营所得汇总年度申报);
通过ITS系统网页端自行申报(适用于预缴纳税申报、年度汇缴申报、多处经营所得汇总年度申报);
委托“合伙企业“通过ITS系统扣缴客户端代为办理申报(适用于预缴申报、年度汇缴申报),此方式是税务机关推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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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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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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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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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是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务操作中,将由合伙企业的被投资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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