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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中国

问题

有关股权代持的所得税问题

答案
8月19日,厦门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11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就股权代持关系下的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问: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答:
显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而隐名股东也叫实际出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主要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以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

问:
显名股东的纳税义务如何认定?
答:
显名股东作为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其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转让股权和取得投资收益的纳税人,其取得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问:
当隐名股东为自然人时,其纳税义务如何认定?
答: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明确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九种所得,显名股东将取得的税后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转付给隐名股东(自然人),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问:
当隐名股东为企业时,其纳税义务又将如何认定?
答:
隐名股东(企业)从显名股东取得基于代持合同关系产生的所得,不属于法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显名股东(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后,转付给隐名股东(企业)时,是否能够适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答: 不能。因为基于显名股东(企业)和隐名股东(企业)间并未构成股权投资关系 ,同时税法也未规定可以“穿透”作为隐名股东(企业)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对其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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