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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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业人漏开统一发票经查获,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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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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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漏开统一发票或于统一发票上短开销售额,于法定申报期限前经查获者,应就短漏开销售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税额缴纳税款,处5倍以下罚款。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新台币1百万元。 1年内经查获达3次者,并停止其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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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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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超过规定期限30天未申报销售额或统一发票明细表亦未按应纳税额缴纳营业税者,应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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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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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追缴核定销售额之应纳税款外,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款,并得停止其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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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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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短报或漏报销售额经查获,要不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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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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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追缴核定销售额之应纳税款外,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款,并得停止其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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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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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申请注销后,仍继续营业,要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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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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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销登记后,或被依法停止营业后,仍继续营业者,除追缴核定销售额之应纳税款外,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款,并得停止其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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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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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虚报进项税额要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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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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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追缴税款外,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款,并得停止其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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