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
营业人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经查获应如何处罚?
|
答:
|
除通知限期补办外,处新台币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届期仍未补办者,得按次处罚。
|
问:
|
本公司想暂停营业,但未在停业前向国税局申报核备,经查获会如何处罚?
|
答:
|
除公司已向公司主管机关办妥停业登记者,由主管稽征机关依据公司主管机关提供资料办理,并视为已向稽征机关核备外,如未在停业前向国税局申报核备,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补办,处新台币1千5百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届期仍未补办者
,得按次处罚。
|
问:
|
营业人对于应税货物或劳务之定价,未依规定内含营业税,经查获会如何处罚?
|
答:
|
如经通知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处新台币1千5百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
问:
|
原为查定课征之小规模营业人,近经核定使用发票,但一直没去办,是不是要罚?
|
答:
|
要处罚,经核定使用发票而不使用者,除通知限期使用外,处新台币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届期未使用得按次处罚,并得予停业处分。
|
问:
|
朋友承包水电工程借我的统一发票去开,被查获,会怎样处罚?
|
答:
|
将统一发票转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外,处新台币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再被查获将按次处罚,且可能受停止营业的处分,并有帮助他人逃漏税之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