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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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审议通过的发文主体相较过去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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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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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契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而于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则由国务院颁布并实施,其形式上级别更高,同时本次的新发布实则将过去由各部委分别发布的一些零散的通知或批复一并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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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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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的征税范围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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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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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相较2019年的条例更为广泛,由暂行条例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同是增加了“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均划归为契税法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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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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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的适用税率有何报批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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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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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契税税率3%-5%,其次,具体的适用税率仍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3%-5%的幅度内确定,但确定程序则由暂行条例中所规定的省级政府,报财政部和国务税务总局备案,改由省级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同时,契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区可以对不同主要、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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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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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的纳税期限相较条例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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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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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将契税申报和缴纳时间合二为一,将纳税期限明确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这一规定相较条例有效避免了税款缴纳延迟而引发的税收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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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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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有关对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继承等转让行为中的规定是否为新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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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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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此两条,实则1) 财政部已于2013年12月31日发布财税【2014】4号《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2)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9月2日已发布国税函【2004】10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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