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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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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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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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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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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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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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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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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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前述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