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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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经核准由总机构合并总缴之营业人,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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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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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固定营业场所仍应向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进、销项营业资料、统一发票明细表及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填报申报书时,应在其右上角「各单位分别申报」栏右方空格内打「V」,税额计算栏内可以不必填写,亦免予缴纳营业税,但应将申报书收执联复印件送总机构。总机构本身个别营业部分与其他固定营业场所申报方法相同。另应汇集自行填写及所属其他固定营业场所,所送申报书收执联复印件,加总合计后填写申报书乙份,计算应纳或溢付的营业税额,并在右上角「总机构汇总报缴」右方空格内打「V」,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向稽征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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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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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业人销货后无法收回货款时,原报缴的销项税额能否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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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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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销售货物应于发货时开立统一发票,自应在当时开立销项税额,事后虽发生呆账损失,因其销售行为已成立,故无法申请退还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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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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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预收货款已依规定开立发票后,实际发货时,是否必须再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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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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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货款系按预收金额开立发票,交给买受人。在实际交货时,仅需就余额再行开立发票即可,免再按总额开立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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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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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经稽征机关核准留抵的税额,其留抵期限有无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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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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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留抵的税额,可于后续办理各期营业税申报时,留抵各期营业税应纳税额,直至无留抵税额为止。但情形特殊者得项目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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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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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外销货品适用零税率,其所申报的应退税款何时可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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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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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的应退税款大体上于申报后1个月内完成退税手续,同时营业人亦可申请采划拨退税,由国税局将退税款直接划拨入账,营业人在接到退税通知的同时,就可以动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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