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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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附带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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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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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条例并没有特别对附带利益一词作出释义,按一般的广义解释,是指雇员因担任的职位或受雇工作而获得薪酬之外的额外赏赐。税务局发出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6号(修订本),概述了雇员收受某些常见的附带利益时,税务局在征税问题上所采取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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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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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雇员以低于市场的利率向雇主借款,相关得益是否会被纳入雇员的应课税利益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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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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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局接受提供此利益所涉及的成本是雇主单方面需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利益(即支付低于市场利率的款项)不能转换为金钱,那有关贷款不是应课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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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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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雇主提供汽车给雇员作代步之用,此利益是否会被纳入雇员的应课税利益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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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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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雇员不能把相关利益转换为金钱,是无须课税的。但若果雇主决定转让轉讓该汽车予雇员时,有关利益须按收取时的可转换价值征收薪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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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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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雇主为雇员支付公用事业服务费用,此利益是否会被纳入雇员的应课税利益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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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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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该款项是用以履行雇主对收款人所负的唯一的法律责任,如公用事业公司所提供的账户是以雇主的名义开立,且雇员不能把相关利益转换为金钱,那雇主支付的款项便不会被纳入雇员的应课税利益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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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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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雇主提供信用卡予雇员用以支付开支,而信用卡账单则寄给雇主支付账款,此利益是否会被纳入雇员的应课税利益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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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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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作为此信用卡的持有人,而使用此信用卡作私人用途,账单最终由雇主支付的话,该等费用支出会被纳入雇员的应课税利益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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