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服务符合《GST法》第21(3)条的规定,服务将被视为零税率(即GST按0%收取)的国际服务。根据服务性质,可能需要确定客户的归属地位(即客户是本地或海外实体),然后服务才可被列为零评级。
在某些零评级规定下,例如第21(3)(j)、(k)及(s)条,必须确定客户的归属地位,即客户是否属于新加坡以外的国家,才可对服务零评级。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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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客户是个人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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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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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客户在服务期间的“通常住所”是在新加坡,那么将被视为属于新加坡。出于商品及服务税的目的,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有一个通常居住的地方。
“通常住所”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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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愿并出于固定目的(例如,学习课程或就业)留在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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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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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那个国家的停留,除了暂时或偶尔的离开之外,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连续性,是他有规律和习惯的生活模式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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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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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居住地址作为代理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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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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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服务税监察官可以将个人的居住地址视为其“通常住所”。如果客户有新加坡的居住地址,就商品及服务税而言,将被视为属于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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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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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超过一个居住地址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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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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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个别人士在海外学习或工作,而有超过一个的居住地址,商品及服务税的主计长可视该名人士属海外,但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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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连续离开新加坡至少一年。任何临时返回新加坡度假或其他合理的目的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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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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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国外的一个固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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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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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工作地点,海外任务不能与在新加坡的工作有关。例如,被当地雇主派往海外工作的个人将不满足这一条件,将被视为属于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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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所有这些条件,整个海外逗留期间将被视为属于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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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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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客户是一个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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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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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况下将被视为属于新加坡: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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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有商业机构或固定机构,在其他地方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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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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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在新加坡合法成立(例如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在任何其他国家均无业务或固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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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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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和新加坡以外都有机构,但服务最直接使用或将在新加坡的机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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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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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建立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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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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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新加坡有业务,客户将被视为在新加坡有业务: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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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济活动地点在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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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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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新加坡的分公司经营业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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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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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新加坡的代理公司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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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活动主地,是指公司作出有关综合管理的重要决定和执行中央行政职能的地点。它通常指的是总部、总部或主要的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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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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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固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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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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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机构是指除了营业机构以外,具有提供或接受长期服务所需的技术和人力资源的机构。
例子:
A公司在日本成立。它在新加坡没有分支机构。不过,该公司在新加坡设有办事处和员工,帮助为新加坡客户提供支持服务。这个办公室和员工在新加坡被视为固定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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