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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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境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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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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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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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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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条件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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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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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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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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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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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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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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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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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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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如何申请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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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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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应当填写 《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境外投资者按规定申请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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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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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申请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时,利润分配企业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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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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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 确认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 有无缺项;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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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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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后,如果实际收回投资,暂不征收的税款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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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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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处置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遇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应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税款。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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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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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以前已经承诺的注册资本出资份额的,是否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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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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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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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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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用于投资的利润款项的,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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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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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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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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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符合享受暂不征税条件,但没有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追补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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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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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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