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营业税的常见问题 20
问: |
台湾营业人依经销契约取得的奖励金,如係按一定期间结算者,应如何填报证明单? |
答: |
营业人依经销契约取得或支付的奖励金,如係按一定期间(按月、季、年)之进货或销货累积金额计算者,取得奖励金的营业人得彙总开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并于该证明单「开立发票」栏内,填列起始期间取得第一张统一发票号码,及在「退货或折让内容」栏「品名」项下,书明「彙开」字样及起讫期间,免予填列原取得之各张统一发票号码。 |
问: |
台湾营业税法规定逾期缴纳税款加计利息之利率如何计算? |
答: |
逾期缴纳税款者,以该年1月1日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计算利息,一併徵收,并以1年365日为日利率计算基础。
|
问: |
台湾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申请合併报缴营业时,应检附那些证件? |
答: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4章第1节规定计税之营业人,总机构于申请合併申报时应填具申请函,检附所有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名册2份,载明营利事业统一编号、税籍编号、营业人名称、负责人、营业所在地地址、设立日期,函请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核转财政部,在未奉核准前仍应分别申报缴纳。
|
问: |
台湾营利事业销货退回,其已报缴之营业税如何申请退还或抵缴税款? |
答: |
|
问: |
台湾酬劳员工、交际应酬赠送之货物是否应开立统一发票? |
答: |
营业人以自己产製、进口、购买之货物酬劳员工或交际应酬应否开立发票,分两种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