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
什么是境外所得?
|
答:
|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劳务提供地在境外,不论支付者是境内还是境外;
稿酬所得:支付者是境外企业或组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使用地在境外;
经营所得:经营活动地在境外;
利息股息红利和偶然所得:支付者是境外企业或组织或非居民个人;
财产租赁: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财产转让:转让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问:
|
居民个人有境外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
答:
|
综合所得:境内境外合并计算。
经营所得:境内境外合并计算。但如果境外亏损,不能抵减境内所得,只能以后年度用该国的境外经营所得弥补亏损。
分类所得:分别单独计算
|
问:
|
境外所得,在境外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减免的税款可以税收抵免吗?
|
答:
|
如果境外所得是来源于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可以申报税收抵免。
|
问: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在什么地方申报纳税?
|
答:
|
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
问: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在什么地方申报纳税?
|
答:
|
可以分别在以下地点申报纳税:
任职受雇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如果有任职受雇地应选第一个地点。如果没有任职受雇地,在第二和第三个地点中任选一处。
|
问:
|
被境内单位派出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谁来扣缴?
|
答:
|
如果是境内派出单位支付,由派出单位预扣预缴个税;
如果是境外单位支付,境外单位属于中方机构,由中方机构预扣预缴,并委托派出单位申报纳税;
如果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