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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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业人进口货物经海关代徵营业税、嗣经国外供应商给予进货折让,其溢付税额可核实退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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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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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自国外进口货物并经海关代徵营业税,嗣经国外供应商给予进货折让,未按更正进口报单程序处理,致上开货物进口时由海关代徵之营业税额大于其销项税额者,其溢付税额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9条第2项但书规定核实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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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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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进口货物未经使用即报关退运出口如何办理营业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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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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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进口货物,在完纳各项进口税捐经海关放行后,未经使用即原货报关退运出口,不再复运进口,可依海关代徵营业税稽徵作业手册参、十四规定向进口地之海关申请退还营业税。但以在原货物进口之翌日起3个月内及复运出口前申请核办,并提供有关证件,经查明属实者为限。前开进口货物如係机器设备,得于安装就绪试车之翌日起3个月内及复运出口前申请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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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如仅部分使用,发现品质不符后,将「未经使用」品质不符部分退运出口,该退运出口之货物,仍符合海关代徵营业税稽徵作业手册参、十四规定未经使用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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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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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分支机构申请税籍登记,其负责人应为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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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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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总机构之固定营业场所之负责人应与总机构之负责人一致,但经总机构授权者,为经授权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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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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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司迁移新址,应向迁出或迁入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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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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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于事实发生15日内,填具变更登记申请书,检同有关证件,向迁入地主管稽徵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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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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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对于已登记之事项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先办公司登记?还是税籍登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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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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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于办妥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税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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