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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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经核准由总机构合併申报之营业人,应否再向当地稽徵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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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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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准由总机构合併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者,其所有其他固定营业场所,仍应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及进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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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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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业人取得固定资产而有溢付营业税额者,如何计算可退还之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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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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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般税额计算之营业人,取得固定资产而有溢付营业税额者,其可退还之税额,为该固定资产之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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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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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小规模营业人以进项税额10%扣减查定税额者,应于何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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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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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以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以进项税额10%扣减查定税额者,其进项凭证应分别于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并以当期各月分之进项凭证为限。未依前项规定期限申报,或非当期各月分进项凭证,不得扣减查定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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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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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对核定营业税额如有不服,应如何办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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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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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对主管稽徵机关填发之缴款书如有不服,应于缴款书送达后,于缴纳期间届满翌日起算30日内,依规定格式,敍明理由,连同证明文件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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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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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被查获涉嫌违章之证件如为营业人所需用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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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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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簿:可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自行抄录或影印,并依有关帐簿管理规定,另设新帐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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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及其他证件:如影本足资证明其违章责任者,由该营业人于影本上签名盖章证明其与原本无异,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对无讹后,影本附桉,原本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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