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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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服务能否享受疫情期间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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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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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由于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故不能享受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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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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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一栋写字楼以及地下车库对外出租,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企业与租户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免收租户1个月的租金,以及长租车位1个月的停车费。请问企业免收的租金和停车费,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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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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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另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通过签订租赁补充协议约定免租期,免收租户1个月的租金和停车费,均无需视同销售,不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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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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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疫情期间出租房产,减免了承租方的租金,根据规定按减收后租金作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房产税。请问,减征的房产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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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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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租房产,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可以在税前扣除。减免租金后,导致房产税少缴的,按实际缴纳的数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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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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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期间减收房租的,有房产税优惠吗?房产税应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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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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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依12%税率计征房产税,对于减少租金的,按减少后实际收取的租金金额从租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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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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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租赁合同的实收金额与之前签订的合同金额不一致,应该按照哪个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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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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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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