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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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通知》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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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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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聚焦解决贸易新业态“小额、高频、电子化”交易中结算不便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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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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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通知》将为市场主体带来哪些政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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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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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优化了贸易新业态外汇结算模式,扩大账户收支范围,推动更多业务网上办理,在降低市场主体综合成本的同时,提升跨境结算效率。具体包括:1)放宽外汇管理;2)提升了外汇服务。一是拓宽贸易新业态结算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外汇业务;二是便利企业远程办理外汇业务。企业可与外汇局系统直连,实现贸易业务报告、国际收支申报等更多外汇业务网上办理。三是优化小额交易涉外收付款申报。支持企业以自身名义汇总申报小额涉外收支,满足其出口退税、融资的申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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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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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的利好政策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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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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轧差结算出口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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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代垫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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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不占个人5万美元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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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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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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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轧差结算出口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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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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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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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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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占个人5万美元额度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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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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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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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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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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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境内和境外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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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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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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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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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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