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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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业人甲接受保税区乙订货转向国外厂商丙订货,并以乙名义进口,甲应如何开立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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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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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业人(甲)接受国内买受人(乙)订货,转向国外厂商(丙)订货,并直接以买受人(乙)名义报关进口之交易型态,如买受人(乙)係保税区营业人,且该货物之使用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第4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7条之1第2项规定者,营业人(甲)得按其收取转付差额或取得之收入,开立零税率二联式统一发票,并持凭经买受人(乙)签署「进口该货物确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第4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7条之1第2项规定供营运之货物无讹」字样及加盖其统一发票专用章之海关核发进口报单副本,申报适用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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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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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保税区营业人接受国外客户订购保税货物依其指示运交课税区买受人可适用零税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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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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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保税区营业人接受国外客户订购保税货物,并依其指示将该保税货物运交指定之国内课税区买受人,且取得外汇收入者,其营业税可适用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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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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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免徵营业税的饲料需合于那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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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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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19款规定免徵营业税之饲料,係指饲料管理法第3条所称饲料。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认定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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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妥饲料製造登记证或饲料输入登记证,且该等登记证尚在有效期限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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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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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经济部公告饲料类国家标准(CNS)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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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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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装或容器标示内容足资证明係供饲料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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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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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交易文件等资料足资证明係供饲料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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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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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个桉认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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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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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学校向外承租房屋做为学生及教职员工宿舍,并向师生收取相关费用,要课营业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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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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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向外承租房屋做为学生及教职员工宿舍,并向师生收取相关费用,核非属招商承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5款规定免徵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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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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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所属学校办理课后照顾服务,属营业税课徵范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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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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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设立之儿童课后照顾服务班与儿童课后照顾服务中心,提供同法规定之儿童课后照顾服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4款规定,免徵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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