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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税前抵扣的相关问答

答案
2018年5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确定了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问:
通知中的设备和器具指什么?
答: 此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问:
除了购进的设备、器具,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吗?
答: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公告中,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解释,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

问:
如何确定自建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
答: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问:
假设某公司于2020年5月1日购买价值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什么时候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问:
如果某企业在购入某一固定资产时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今后还可以根据重新选择享受该政策吗?
答: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问:
如果企业将某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还需要在会计账簿里将其记入固定资产吗?
答:
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此通知里所说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是指税务处理,即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前一次性扣除;会计处理方面,仍然是记入固定资产并进行折旧。

问:
如果该设备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计入费用,在会计账簿上正常折旧,会出现什么问题?
答:
固定资产在税务方面加速折旧, 在会计账簿上正常折旧,则会计折旧小于税法折旧, 因而形成该固定资产的税基与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进而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


如果企业选择享受该政策,需要到税务部门备案吗?
答:
企业无需到税务机关做备案,但需留存以下资料备查:

  • 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 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 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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