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五险一金之生育保险
问: |
什么是生育保险? |
||||||||||||||||
答: |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
||||||||||||||||
问: |
只有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那么是否只有女职工需要参加生育保险? |
||||||||||||||||
答: |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男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完全是由所在企业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 |
||||||||||||||||
问: |
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是否需要满足相关条件? |
||||||||||||||||
答: |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同时,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除以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
||||||||||||||||
问: |
上海地区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
||||||||||||||||
答: |
一般来说,生育津贴的计算可以参照以下公式: 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产假天数包含产假和生育假) |
||||||||||||||||
问: |
如职工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高于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该如何处理? |
||||||||||||||||
答: |
如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单位需根据职工产假前工资补发生育津贴。 |
||||||||||||||||
问: |
上海地区生育津贴如何申请? |
||||||||||||||||
答: |
上海地区生育津贴申请需携带以下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