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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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司购入零件利用自有人力製造机器自用,是否要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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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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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入零组件,利用自有人力製成自用机器,既非供销售之货物,依法可免开发票报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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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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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合作社经营政府委託代办业务收入是否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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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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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依法经营销售与社员之货物或劳务及政府委託其代办之业务,免徵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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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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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张三介绍李四向国外进口原料,取得国外出口商给付之外汇佣金收入,可否适用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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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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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业人介绍国内营业人向国外厂商进口原料等,取得之外汇佣金收入,非属零税率之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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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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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业人销售与保税区营业人供营运之货物或劳务,应如何提供零税率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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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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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销售与保税区营业人供营运之货物或劳务,除报经海关视同出口之货物,免检附证明文件,应由该营业人(卖方)将所开立之统一发票扣抵联交由买受人(买方)于该联空白处或背面签署「本发票所列货物或劳务确係本事业(工厂、仓库)购买符合台湾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第4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7条之1第2项规定供营运之货物或劳务无讹」字样,并加盖买受人统一发票专用章,作为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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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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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销售货物给远洋渔船使用,是否可以适用零税率?其证明文件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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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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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给远洋渔船使用者,可以适用零税率,其证明文件为首次交易时,由台湾买受人检具渔业主管机关核发之远洋渔业执照影本两份,注明「与正本相符」字样,并加盖渔业公司或行号(买受人)印章,交付营业人(卖方),一份由营业人(卖方)自留备用,供判别上开货物是否属远洋渔船使用之依据,另一份由卖方于报缴营业税时送主管稽徵机关留存,作为日后勾稽查核之用。惟营业人(卖方)应于所开三联式统一发票「备注」栏载明买受人渔业执照号码及渔船统一号码,并由买受人在该发票扣抵联载明「本发票所列货物,确係本公司(或行号)购买供远洋渔船使用」字样,并加盖印章,作为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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