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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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应税货物之销售价格?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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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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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货物之销售价格,系指产制厂商当月份销售货物给批发商之销售价格;其无中间批发商者,得扣除批发商之毛利;其价格有高低不同者,应以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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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显著偏低之价格销售而无正当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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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或出厂时,无销售价格者。
另依货物税稽征规则第39条规定,销售价格不包括产制厂商销售免税货物及1年期以上分期付款销售货物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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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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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制厂商出厂之货物,如当月份无销售价格,如何计算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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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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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制厂商出厂的货物,当月份无销售价格者,以该应税货物上月或最近月份之完税价格为准;如无上月或最近月份之完税价格者,以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计算;其为新制货物,无类似货物者,得暂以该货物之制造成本加计利润作为完税价格,俟营销后再按其销售价格计算完税价格,调整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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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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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税之产制厂商应如何办理厂商登记及产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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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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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制应税货物之厂商应于开始产制货物前,向工厂所在地稽征机关申请办理货物税厂商登记及产品登记。分别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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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登记:产制厂商应于开始制造应税货物前,依规定格式填具货物税厂商设立登记申请书,连同厂商登记表等文件,并检附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工厂登记证明文件(但依规定免办工厂设立登记者,免附)等复印件及厂房仓栈简明平面图等各2份,送所在地稽征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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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登记:产制厂商应于开始产制应税货物前,向所在地稽征机关洽编产品编号及填具产品登记申请表,并检同样品4吋照片及使用图样或包装用纸各2份,送所在地稽征机关局审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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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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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税之产制厂商申请登记事项有变更、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者,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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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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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制应税货物之厂商申请登记事项有变更,或产制厂商有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者,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并缴清应纳税款。分下列2点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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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变更登记:厂商登记表所载事项有变更者,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重新填具厂商登记表,注明变更事项,并检送变更部分证件及其复印件,送所在地稽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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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注销登记:产制厂商歇业,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稽征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同时将生产机器与存余原料之让售或存置情形一并报明,其有未经完税货物或欠缴货物税,仍应缴清税款,如有违章案件,应俟结案,方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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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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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登记事项有变更、注销登记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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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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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变更登记:已核准登记之产品,其登记事项有变更时,除产品名称、规格、容量、重量、原料成分或含量变更,应重新办理产品登记外,应于产制前向所在地稽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仅为包装上之使用图样变更者,得送所在地稽征机关备查,免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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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注销登记:已核准登记之产品,停止产制时,应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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