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
合伙企业什么情况下应当解散?
|
答:
|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
问:
|
合伙企业解散后如何清算?
|
答:
|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
问:
|
合伙企业清算期间是否仍然存续?
|
答:
|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问:
|
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应当做什么?
|
答:
|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问:
|
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还需要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吗?
|
答:
|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