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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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何时可以开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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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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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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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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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如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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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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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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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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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后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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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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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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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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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财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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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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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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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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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财产如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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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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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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