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之移转登记
问: |
未上市、未上柜且非兴柜公司股票,独资、合伙之商号,其遗产价值应如何估定? |
||||||||||||
答: |
未上市、未上柜且非兴柜公司股票,遗产价值以被继承人死亡日公司的资产净值计算。如属平日有帐务纪录并办理年度结算申报之投资之独资、合伙商号的投资也是这样处理,如果属小规模营利事业,以登记资本额估算。在计算公司资产净值时,土地、房屋价值部分,应依照死亡日当期的公告土地现值及房屋评定标准价格计算,当公告土地现值或房屋评定标准现值大于账面价值时,应依照死亡日当期的公告土地现值或房屋评定标准价格计算,扣除土地增值税准备,但在账面价值高于公告现值时,就以账面价值为准。
|
||||||||||||
问: |
私募有价证券,其遗产价值应如何估定? |
||||||||||||
答: |
|
||||||||||||
问: |
被继承人购买土地,迄死亡时尚未办理移转登记,应如何估价申报课税? |
||||||||||||
答: |
被继承人生前购买的土地,虽然在死亡的时候,还没有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如经查明该买卖行为确系被继承人所为并且不是虚伪买卖,则基于买卖关系存在,他有请求登记的权利,这项债权属于「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应该在死亡的时候并入遗产总额课税,其价值可以按死亡时请求目标之公告土地现值估价。 但是若被继承人死亡前买进公共设施保留地,到死亡时尚未办竣移转登记,所遗「请求移转登记公共设施保留地之权利」,经查得实际成交价低于公告土地现值者,以实际成交价估算债权价额,确无法查得者,债权价额则以公告土地现值估算,无上开规定之适用。 |
||||||||||||
问: |
地上权遗产价值如何计算? |
||||||||||||
答: |
地上权的设定假如没有订年限,是以1年地租额的7倍计算遗产价值,如果有订期限,要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31条各款规定计算遗产价值,另外地上权假如没有订年租,那么地租是按申报地价年息4%计算遗产价值。 |
||||||||||||
问: |
生前出售土地,在未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前死亡,应如何申报遗产税? |
||||||||||||
答: |
被继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到死亡时还没有把所有权登记给对方,那么这笔土地还是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该加入遗产总额,至于出售该地所取得之价款,如果在死亡的时候,还有留存的部分,也应列入遗产总额课税。但是相对的也对土地买受人有未完成的过户移转义务,如同被继承人还没清偿的债务一般,所以也要将等额的土地价值从遗产总额中扣除。申报的时候请检附买卖的证明文件,例如契约书、价款支付证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