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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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除名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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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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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20日发布了《关于在全市开展市场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市开展市场主体除名标记工作,进一步优化首都营商环境,促进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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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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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市场主体会被除名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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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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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适用除名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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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以下简称“适用范围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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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处于开业状态,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以下简称“适用范围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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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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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除名标记由什么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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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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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集中开展适用范围第一项市场主体除名标记工作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适用范围第二项除名标记工作的具体实施、开展被除名标记市场主体后续处置及终止除名标记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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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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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第一项的除名标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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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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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第一项的除名标记统一为“已除名,原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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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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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第二项的除名标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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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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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第二项的除名标记为“已除名,原因为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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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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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终止除名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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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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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第一项被除名标记的市场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吊销后,除名标记自动终止。
适用范围第二项被除名标记的市场主体依法移出所涉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经营异常状态、恢复纳税申报的,可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终止除名标记,恢复原信息公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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