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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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商号负责人死亡前之违章,要不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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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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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财政部1997年5月7日台财税第861894479号函意旨,独资组织营利事业如有触犯税法上之违章事实应受处罚时,应以该独资经营之自然人为论处对象,故违章行为发生时之负责人,若于发单补征前即已死亡,因课税主体已不存在,可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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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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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生效日应从何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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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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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3条所定法规生效日期之起算,应将法规公布或发布之当日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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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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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奖金核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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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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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捐稽征机关就检举案件经查明属实,且裁罚确定并收到罚款者,将以收到的罚款提拨20%做为举发人奖金,每案最高以新台币480万元为限。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税捐稽征机关将不核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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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发人为税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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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发人为执行税赋查核人员的配偶或三亲等以内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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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发现而为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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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前3款人员告知或提供资料而为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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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发人参与该逃漏税捐或其他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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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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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教职员检举违章漏税者,可否领取检举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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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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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领取,私立学校教职员为违章漏税案件之检举人,得依财务罚款处理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发给检举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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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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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义检举违章漏税案件者,可否领取检举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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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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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领取,财务罚款处理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经人举发而缉获之案件,就其净额提拨举发人不超过百分之20奖金。」其所称之「人」,既未明定须自然人始属适格,且检举漏税之奖金请领请求权,性质上似非属自然人专属权利,故法人亦应包括在内。故以公司名义检举违章漏税案件,得依财务罚款处理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发给举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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