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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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在《公告》施行前后如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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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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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施行前已经办理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无需再重复办理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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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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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首次付汇”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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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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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税务备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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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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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网上办理渠道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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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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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人选择网上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登录当地电子税务局,完整、如实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提交备案资料,并记录系统自动生成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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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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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税务备案后,若发现《备案表》填写有误或备案项目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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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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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尚未发生对外支付时,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或作废《备案表》;如已发生过对外支付,则不能将《备案表》作废,仅可对《备案表》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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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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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异地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及付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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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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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人可随时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备案。备案人填写《备案表》时,可按需要选择全国范围内的付汇银行。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即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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