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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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利事业应设置那些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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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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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实施商业会计法之营利事业,应依下列规定设置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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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业为日记簿、总分类账、存货明细账及其他必要之补助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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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为日记簿、总分类账、原物料明细账或材料明细账、在制品明细账、制成品明细账、生产日报表及其他必要之补助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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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建业为日记簿、总分类账、在建工程明细账、施工日报表及其他必要之补助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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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业及其他各业为日记簿、总分类账、营运量纪录簿及其他必要之补助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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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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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利事业应该采用何种会计基础处理帐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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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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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应该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来处理帐务;不是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如独资或合伙的事业,可以因为原有的习惯,或者因为营业范围狭小,向稽征机关申报采用现金收付制的会计基础来处理帐务。另外,不是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所采用的会计制度,虽经确定,仍然可以变更,但是必须在各会计年度开始3个月前,向稽征机关申报。上面所说的「权责发生制」,是指营利事业的收益在确定应该收取时,费用在确定应支付时,就应入账;而在年度决算时,所有的收益及费用,并按照其应归属年度作调整分录。「现金收付制」,则是指营利事业的收益在收入现金时,费用在付出现金时,始行入账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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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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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利事业的会计事项应该在什么时候记入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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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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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设置之账簿,应该按照会计事项发生的次序逐日登帐,最迟不可以超过2个月。上述期限从会计事项发生书立凭证的次日开始计算,如果是其他固定营业场所的会计事项,应从其他固定营业场所报表或凭证送达营利事业总机构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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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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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利事业未依规定设置账簿并记载,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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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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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未依税捐稽征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账簿凭证办法设置账簿并记载者,稽征机关将处以新台币3,000元以上新台币7,500元以下之罚款,并通知限于1个月内依规定设置或记载;1个月期满,仍未依照规定设置或记载者,处新台币7,500元以上新台币15,000元以下之罚款,并再通知于1个月内依规定设置或记载;期满仍未依照规定设置或记载者,应予停业处分,至依规定设置或记载账簿时,才予以复业。营利事业如逾期未办理者,稽征机关将依所得税法第83条规定,以查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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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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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利事业账簿是否应于使用前送请稽征机关登记验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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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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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12年8月3日修正后税捐稽征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账簿凭证办法业已删除第10条及第15条账簿凭证验印之相关规定,因此,营利事业账簿于使用前后已无须经稽征机关验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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