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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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台湾免税所得应计入营利事业的基本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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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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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期货交易所得。
2.国际金融业务分行之所得。
3.国际证券业务分公司经营国际证券业务之所得。但不包括对中华民国境内之个人、法人、政府机关或金融机构办理国际金融业务条例第22条之4第1项各款业务之所得。
4.国际保险业务分公司经营国际保险业务之所得。但不包括其资金在台湾境内运用所生之所得。
5.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制造业及其相关技术服务业、重要投资事业及重要科技事业、营运总部、参与交通建设及公共建设而受奖励之民间机构、科学工业及因受让设备或应用软件而续用、因合并而继受租税优惠等所适用之(5年)免税所得。
6.知识产权研究发展支出加倍减除金额。
7.增雇台湾员工之薪资费用加成减除金额。
8.增雇24岁以下台湾员工与调高台湾基层员工薪资之薪资费用加成减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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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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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利事业发生的证券(期货)交易损失是否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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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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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税负制施行后发生并经稽征机关核定之证券(期货)交易损失,得自发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内,于计算证券(期货)交易所得时,先行扣除。扣除之顺序,应按损失发生年度顺序,逐年依序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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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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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利事业的一般所得税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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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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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之一般所得税额,为营利事业当年度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之应纳税额,减除依其他法律规定之投资抵减税额后之余额。
一般所得税额=结算申报之应纳税额-结算申报之投资抵减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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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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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一般所得税额与基本税额之关连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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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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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计算之一般所得税额高于或等于基本税额者,该营利事业当年度应缴纳之所得税,按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认定。一般所得税额低于基本税额者,其应缴纳之所得税,除按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计算认定外,应另就基本税额与一般所得税额之差额认定。前述差额,不得以其他法律规定之投资抵减税额减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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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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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未依规定计算及申报基本所得额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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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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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依规定计算及申报基本所得额,但有漏报或短报导致短漏税额之情事者,将处以所漏税额2倍以下之罚款。
2.未依规定计算及申报基本所得额,而经稽征机关调查者,发现有应课税之金额者,除依规定补征外,应按补征税额,处3倍以下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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