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在大陆缴税回台抵减注意事项
台湾居民若有取得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在每年5月份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并同申报。不过为了不让两边都课税的情形发生,如果在大陆已经缴过所得税,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抵,避免造成重复课税。
经常往返大陆的台干,如果属于台湾的税务居民,必须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通常就不会视为是大陆的税务居民。当地来源的大部分收入,也会是就源扣缴,譬如当地给出的薪资扣缴单,就是完税证明之一。
举例来说,假设有位上班族因为业务需求,必须往返两岸,他去年在大陆地区的收入,折合新台币约为10万元,已经被大陆就源扣缴所得税;而他今年在申报个人综合所税时,计算多项扣除额后,适用的综所税税率为5%,那他即便列报合格的大陆地区完税证明,还是只能抵减新台币5,000元应纳税额。
抵税时必须注意另一个重点,即是可以扣抵的综所税税额,最高不能超过因加计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而增加的应纳税额。
综上所述,台湾居民有大陆地区来的收入时,在每年五月份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需特别注意,不论金额多少,皆需要并入个人所得申报(非属海外所得, 属境内所得)。扣抵在大陆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时,需要准备下列文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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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出示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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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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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证明,必须经过台湾海基会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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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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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扣抵的综所税税额,最高不能超过因加计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而增加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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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源提醒,每年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虽然国税局可以提供许多所得资料查询,但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并不在查询范围,台商或台干应主动申报,漏报或未申报被查获,不只会补税,还会面临额外的罚款。